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2023-07-30 18:05:17   来源:法务网
一、

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如下两种: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找法网提醒,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资料图】

二、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

4.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如公告的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如下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3.请求人不同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关键词: